衢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障激励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承接居家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推动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