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具有本市户籍并且居住在本市的老年人按照规定享受由政府提供的下列基本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失智、中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享受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其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二十小时,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十小时;
八十周岁以上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三)定期免费基础体检;
(四)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设施适老化改造由政府提供资金补助;
(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基本服务。
前款规定的服务实施主体、服务对象和内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逐步优化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保障对象。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