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已建成住宅小区内的坡道、楼梯、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不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强制性标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或者将其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资金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资金用于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设、管线迁移等事项的补助。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公布。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家庭进行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