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机制,为老年人开展能力综合评估。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由政府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照护等级和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