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调整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城乡社区配套设施用途时,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将闲置的国有或者集体房产依法无偿或者低偿用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依法改造后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