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第十七条有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性质、用途。因城乡建设需要,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