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性质、用途。因城乡建设需要,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