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有关建设资料移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移交信息及时报送民政部门。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