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设置在建筑低层部分,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层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满足通风、采光、消防安全和应急救援等条件。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用于设置老年人食堂,从事餐饮服务的,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