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第十四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闲置的农村住房、村集体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场所,用于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满足农村居家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为本组织成员建设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