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至少配置一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单个建筑面积不少于五百平方米。村(社区)根据实际需要至少配置一个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单个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相邻的若干村(社区)可以共同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配置方案应当征求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意见。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服务用房,可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完成配置。

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运营管理,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