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需要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地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划拨或者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在地块规划条件和相关文件中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要求、建筑面积、建设期限、交付方式、产权归属等内容。

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