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第三十一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传承实绩突出,并且在全省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传承人,经代表性项目所在地项目保护单位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跨地域申报代表性传承人。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的人员以及不直接从事代表性项目传承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