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为其授徒、传艺、资料整理、出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三)组织开展交流、培训等活动;(四)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