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为其授徒、传艺、资料整理、出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三)组织开展交流、培训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