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Chapter 4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Article 31In force本省行政区域内传承实绩突出,并且在全省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传承人,经代表性项目所在地项目保护单位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跨地域申报代表性传承人。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的人员以及不直接从事代表性项目传承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