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第三十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代表性传承人。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请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代表性传承人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二)该项目传承谱系及被推荐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三)被推荐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材料;(四)被推荐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五)其他有助于说明被推荐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