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计划,定期报告项目保护情况并接受监督;

(二)收集保管与项目有关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保护与项目有关的实物、场所和文字、音像等资料;

(四)开展项目传承、展示、展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五)培养、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