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二十六条有效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计划,定期报告项目保护情况并接受监督;(二)收集保管与项目有关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三)保护与项目有关的实物、场所和文字、音像等资料;(四)开展项目传承、展示、展演、学术研究等活动;(五)培养、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