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制度,定期对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