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对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公布相应的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二)有代表性传承人或者掌握相对完整的项目资料;

(三)具有实施项目保护的能力和相应措施;

(四)具备开展项目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或者设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