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计划,定期报告项目保护情况并接受监督;
(二)收集保管与项目有关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保护与项目有关的实物、场所和文字、音像等资料;
(四)开展项目传承、展示、展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五)培养、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