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未完成附属园林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绿化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