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侵占城市园林绿地,转让、买卖、抵押、租赁、置换城市园林绿地,在城市绿地内进行与绿地保护管理无关的建设或者占用绿地的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所占土地价值三倍罚款。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