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未完成附属园林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绿化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