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