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收留与经营第四十二条有效动物养殖单位、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可以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区域(场所)救助无主犬、流浪犬和弃养犬。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犬只救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