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收留与经营第四十三条有效从事犬只销售、展览、诊疗、寄养、美容、训练等经营性服务活动的,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二)做好经营场所的消毒工作;(三)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犬只经营台账,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等;(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犬只防疫工作;(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