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从事犬只销售、展览、诊疗、寄养、美容、训练等经营性服务活动的,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二)做好经营场所的消毒工作;

(三)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犬只经营台账,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等;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犬只防疫工作;

(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