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三)未按照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