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