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