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的。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