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