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信用考核,建立诚信档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维修费用、维修质量、信用状况等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