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公开办事制度,公示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等,简化办事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