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公开办事制度,公示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等,简化办事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