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信用考核,建立诚信档案。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维修费用、维修质量、信用状况等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