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单位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