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安全防范措施或者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时段,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安全防范措施的;
(四)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设置、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