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七条有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研究继续教育的目标和措施,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指导全省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构建覆盖全省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收集、提供、发布继续教育信息,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