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研究继续教育的目标和措施,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指导全省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构建覆盖全省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收集、提供、发布继续教育信息,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