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全省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要求,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继续教育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