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实施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排;
(二)规定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或者限制建设工地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五)禁止露天烧烤;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