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实施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排;

(二)规定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或者限制建设工地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五)禁止露天烧烤;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