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十七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机制,提高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水平。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