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和综合考核制度,保障资金投入,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 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培训、指导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