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市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和指南,明确和细化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向全社会公布,指导居民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对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和指南进行调整。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