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实行净菜、洁净农副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制度。蔬菜、农副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在蔬菜、农副产品出售前,去除枯叶、杂物。

公共绿地、公益林地土壤改良应当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