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从社区工作者、网格管理员和志愿者中选聘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工作予以配合。社会监督员不得泄露在监督工作中获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专有技术信息。

社会监督员发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存在问题向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反映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