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生活垃圾焚烧、填埋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