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生活垃圾焚烧、填埋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