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地区处理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将生活垃圾转运到其他县、区集中处理的,应当向接收县、区支付生态环境补偿费。生态环境补偿费应当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服务等事项。

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源头减量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