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第三十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发现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或者收集、运输单位重新分类,未进行重新分类的,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