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并与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协议。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