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理。

对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运输。

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