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接驳转运场所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收集、运输的需要,划定禁止其他车辆停放的区域;位于居住区内的,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协助保障收集、运输车辆作业道路通畅。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