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接驳转运场所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收集、运输的需要,划定禁止其他车辆停放的区域;位于居住区内的,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协助保障收集、运输车辆作业道路通畅。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